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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积金缴税新标准:基数≤9081元比例≤12%
发布时间:2007-06-14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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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市地税局昨日发出通知重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2006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81元/月。
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81元/月。
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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