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业情报 > 金融 > 正文
- 国资委发地方国有资本监管意见 国资涌楼市或退潮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4日 14:07
- 国务院国资委的一纸文件,给地方国有资产戴上了“紧箍”。
昨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地方国资委要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上半年部分国有资本通过国企子公司进入股市和楼市的背景下,《意见》包含着冷却其投资热情的意图。
地方金融企业纳入监管
解读:遏制地方违规投资
《意见》明确了地方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并提出,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同时,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
高梁表示,目前,在地方国有资产的监管方面,地方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主,金融企业由地方银监局监管,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事业由地方财政部门监管,荒地、矿产、森林等公共事业的监管主体则不明确。另外,在事业单位投资的过程中,同样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
他表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同时,对地方事业单位的违规投资行为,也将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9月7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中央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但地方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不少地方明确规定,严禁事业单位从事期货、股票、黄金和房产等方面的投资。
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革
解读:民资在地方大有可为
《意见》还对地方国企的股份制改革作出指导。提出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类似的意见并非首次提出。在今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今年要深化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还提出,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完善民航、电信管理体制,制定出台电信体制改革配套监管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高梁表示,目前已经有75%~80%的国企完成了改制,总体上讲,国企改革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格局,重点应在于强化管理。对于铁路、电力等带有公益性质的垄断行业,事实证明不宜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而应该加强运营和维护。
但他同时认为,在地方国企改革过程中,以及非公益性和某些公益性领域,民间资本仍有大量的发挥空间。
加强国企子企业的监管
解读:冷却其投资楼市热情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了对国企子企业的监管。并提出,地方国资委要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
《意见》同时提出,要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
今年以来,国有资本在股市和楼市中表现活跃。有统计显示,在上半年全国的总成交额“地王”中,超过半数被具有国企背景的开发商拿下。同时,金融机构在写字楼购置中占据了较大份额。在记者采访中,许多专家还指出,上半年还有大量国有资本流入资本市场。
高梁表示,国有资本主要通过子公司介入房地产和资本市场,不少地方国企也通过其下属公司或以参股的形式来盈利。《意见》的上述规定包含着冷却国有资本投资房地产热情的意图,并将压缩地方国企的违规盈利渠道。
高梁认为,在去年启动的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以及由此带动的地方配套投资中,有相当一部分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如果不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政策作用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