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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2011年省内医保“一卡通” 支持异地结算
-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4日 16:50
- 生意社8月14日讯 参保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跨统筹地“持卡”就医、购药,包括异地药店购药、异地普通门诊、异地住院、异地门诊抢救、异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就诊。
范围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今年,我省将制定改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措施,选择曲靖、普洱和怒江作为首批试点州市开展试点工作。昨日,记者获悉,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为逐步解决我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异地就医问题,我省决定在省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
明年将扩大试点范围
据了解,按照“意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的推进,我省将提供比较完善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现“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计划,今年我省将制定改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措施,选择曲靖、普洱和怒江作为首批试点州市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扩大试点范围,2011年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异地就医,提供比较完善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在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待遇,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程序,执行参保地有关规定。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负责审核和结算的管理模式。“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适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直接支付,其余部分由就医地所属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并及时将各款项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设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构
按照计划,我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的有关办法和措施,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异地就医资金结算、划拨和清算管理规定。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探索科学的异地就医管理模式。“意见”同时要求,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组织机构和信息系统建设,设立负责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构,做好异地就医资金划转和费用结算。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和网络资源,按照“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全省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保障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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