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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发布通知:房子卖了维修资金要同时过户
    •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4日 10:39

    •   房子卖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已交纳的维修资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昨天(23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开户后,可申请划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核定业主委员会所辖范围后,业主委员会可向住宅所在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区县管理部应在出具划转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

        按照要求,业主委员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前,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资金系统中将所辖范围的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楼号、房号等楼盘造册补齐。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经业主委员会盖章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已交纳的维修资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应持维修资金过户协议,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以及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屋转让协议,到房屋所在地区县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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