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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秋季开学时 浙江80万大学生将纳入医保
- 来源:浙江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6日 17:09
- 生意社3月26日讯 医保体系最后一块“真空地带”即将被填补,今年秋季开学时,浙江省80多万大学生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举措意味着,我省医保将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
公办民办一视同仁
我省境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仅全省12所民办高校的在校生就有近30万人,而根据文件精神,今年秋天后,这近30多万大学生将与公办高校的学生一样,享受“医保”。
缴费执行“中小学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省各地同期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以宁波的为例,2008年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截至2008年11月底,宁波市23所高等院校(含4所技师学院、技校)中共有10.42万名学生参保,参保率达85.4%。
给医疗待遇做加法
大学生参保后,如果住院或者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按比例支付。
根据测算,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50%—70%之间,不低于各地规定的中小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比如宁波,最高可获保10万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原有的“公费医疗”的财政补助并没有缩水。
根据省政府的文件,大学生普通门诊待遇,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其中公办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在事业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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