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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达质疑中消协检测结论 咬定用户"情绪问题" 
  2006年08月31日09:2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在今年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中,“柯达相机事件”算是较“特殊”的一例。以往,产品出现大范围质量纠纷,即使是被消费者暂时误解,厂家也大多保持理智和收敛。然而,柯达给它忠实的中国用户上了一堂令人费解的公开课。在各地用户的一片指责声中,柯达不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弥补举动,反而口口声声咬定中国大陆用户是“情绪问题”,甚至还对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检测结论颇有微词。傲慢之态,溢于言表。

  在柯达看来,先是有了外界“误传”台湾地区用户“免费换机”的消息,才有了大陆用户充满“醋意”的集体维权。所以,柯达一再对媒体表示,目前首先要做的是“澄清事实”。其次,才是解决问题。

  诚然,中国大陆目前尚无数码相机强制性标准,召回条例也只是停留在探讨的层面。但柯达可能忽略了,中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对此,柯达的解释是,数码产品升级换代快,任何一个厂家都不能保证产品不出问题。可问题的关键是,数千元一部的相机,刚出保修期甚至在保修期内就出现足以使产品报废的质量问题,基本的拍照性能又如何保证?

  如果保修期等于报废期,那柯达是否应在说明书中标明“限期一年使用”?这理由十分简单,产品质量法里就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美国提运公司副总经理玛丽安娜·拉斯马森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公式,即: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提高消费者满意程度=增加消费者认牌购买的倾向=更高的利润。个中道理柯达未必不知。但对中国大陆的柯达相机用户来说,不在标准中维权,难道就只能在对标准的呼唤中承受被忽视的落寞?即使柯达完全忽略消费者的利益,答案估计也是否定的。

  笔者相信,在数码相机国家标准出台前,消费者未必就非要承担利益公然受损的代价!毕竟,除了法律和规章制度,还有物有其用的起码公理。

 

来源:【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杨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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