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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允港商投资内地商业领域 可控股不超60%
发布时间:2007-11-09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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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8日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公布,商务部已经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鼓励港商积极投资内地的商业领域。
根据补充规定三,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店铺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0%。
这一新的补充规定提高了港商进入内地商业领域的门槛,因为根据此前的补充规定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根据补充规定三,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店铺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0%。
这一新的补充规定提高了港商进入内地商业领域的门槛,因为根据此前的补充规定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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