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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开发商指定物业服务期不得低于两年
发布时间:2007-10-26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今后,前期物业合同将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购房人签署购房合同就等同于承认并接受了前期物业合同;物业企业经营业主所有的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经营所得收益可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也可用于小区改造,后者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这是市建委与市工商局从今天起至11月11日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的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建设”的相关页面,了解具体内容,并通过在页面留言板中留言或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前期合同明确5项内容
  可以看到,此次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完成的两个物业合同,均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合同”改为了“物业服务合同”,突出了物业企业的服务属性。据介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两个合同分别明确了前期和后期物业服务中的主要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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