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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药品召回分三级实施
发布时间:2007-09-20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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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昨天,《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社会意见。其中规定,召回将分为3个等级实施,等级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确定。
其中,“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被列入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健康损害的”被列入二级召回;三级召回是指“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如“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的”等。
《办法》要求,一级召回需在当天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并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实施一级召回的药企应当每3日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当日报。
其中,“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被列入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健康损害的”被列入二级召回;三级召回是指“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如“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的”等。
《办法》要求,一级召回需在当天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并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实施一级召回的药企应当每3日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当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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