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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适用房新模式个人与政府共有产权
发布时间:2007-09-01
来源网站:phoenix 来源媒体: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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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第1页:试点第2页:共有产权
8月27日的国务院住房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将经济适用房定性为“有限产权”。按照《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年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而在这之前,江苏已经开始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与政府“共有产权”的试验。
8月27日的国务院住房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将经济适用房定性为“有限产权”。按照《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年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而在这之前,江苏已经开始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与政府“共有产权”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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