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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出台管理办法:划拨土地房转让须补缴出让金
发布时间:2007-04-09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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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这是《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做出的明确规定。该《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明确,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予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再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
该《办法》明确,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予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再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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