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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专家:中国税收制度是否有利于消费
-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2日 15:59
- 不久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如何扩大国内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成为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政策的焦点与核心。那么,我国税收制度是不是有利于消费呢?怎样才能更加有利于消费?
单就税收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而言,税收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核心目标不外乎三点:其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居民的收入水平,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其二,调节居民消费倾向,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和购买能力;其三,提倡环保、绿色、节约等消费理念,改变和优化居民的消费结构,从而减轻环境与资源等方面压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达致上述目标?
税收与国民收入分配
从现状来看,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消费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既有初次分配领域过于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现象,亦有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致使二次分配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等问题。
我国宏观税负高低的判定历来是争议颇多的话题。事实上,“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高。而且自2003年以来,新一轮税制改革,尤其是2008年年末提出的实行结构性减税,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提高、减轻进而暂免征收存款利息税等减税措施,将实实在在地实现纳税人实质税负的下降和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这些措施的减税效应将在未来几年内继续释放,这对拉动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有着显著作用。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小口径”之外还有“中口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口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以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而论并以此作为衡量社会资源配置格局的指标,在过去的30多年里,我国社会资源配置格局走出了一条极具戏剧性的“体制复归”轨迹,若是将2008年所有政府收入归并加总,当年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很可能高于30%,已经接近1978年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又回到了改革的起点。以此为基础,再引入当前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下降、国内需求不足等诸多矛盾,可以发现,矛盾的症结并不在于“小口径”税负的高低,亦不是一味地减税就能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得取决于政府收支行为的规范与预算约束的强化。只有这样,才能对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格局中所承担的职能有一个确切的估量,进而才能重新评估其改革目标与政策取向。
我国现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能够较为便利地取得税收收入,却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目前能够纳入直接税体系的,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且其调节对象仅限于流量层面。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其设定的纳税人是内外资企业,而非个人,换句话说,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对个人财产保有环节进行课税,更谈不上调节贫富差距。
就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而言,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一个税种之下分设11个类别。如此税制格局,便于源泉扣缴,有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收入分配,却始终面临一个困境:即无法确切评估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和纳税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纳税人应缴的税收。为了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来调节收入分配,实行综合税制应当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当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过渡到“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居民收入中的绝大部分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如若不然,全面而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将是一句空话。
另外,过去一段时间,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要求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不断。但这并非个人所得税改革或减税的要点,原因有二:其一,就我国居民现有的收入水平而言,在2000元的基础上继续上调的话,减税的主要受益群体不再是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或者说,高收入者要比中低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而这与收入分配的调节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其二,若是一味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很可能面临税源枯竭的处境。
我国在转轨过程中,由于垄断行业和公平准入改革滞后等特殊国情,垄断行业(往往以国有企业为主)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的超额利润,而且相当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本部门职工的高收入。事实上,这种超额利润并非来自于企业的资产收益,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占有自然资源的租金,或者仅凭其行政垄断地位获取,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江河湖泊、矿产资源、原始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理应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并且通过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对所开采的资源进行合理征税等措施来获取资源性收益。另外,针对许多仅凭其行政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的企业,应该通过征收“暴利税”或者以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等形式集中到政府手里。国家既可以把这部分财力用以减轻居民或其他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可以用来提供公共服务,或者是向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进行转移支付,增加欠发达地区居民和低收入群体的购买力和消费意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改善社会公共福利水平。
税收与居民消费倾向
按照性质分类,居民收入要么用于当期消费,要么用于储蓄,以备将来消费之用,在收入给定的前提下,消费与储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对储蓄征税也必然间接影响到居民的消费行为。在现行税制中,只有利息所得税名义上是以居民储蓄收益为课征对象,现已暂免征收,也就是说,当前没有一个税种是对居民的储蓄收益进行征税,这对拉动居民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都是极为不利的。
主张取消利息所得税的理由是,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中低收入者,而他们的储蓄是应对未来在医疗、教育以及养老等基本民生项目的支出,因此,对存款利息征税将会削弱中低收入者未来的消费能力。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解释。社会普遍认同的一个说法,20%的高收入者拥有银行80%的存款,而80%的中低收入者拥有银行20%的存款,若按此推理,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所带来的好处,80%是被高收入者攫取,而中低收入者只享有20%的好处。与中低收入者的储蓄目的不同的是,高收入者的储蓄主要是投资,对利息所得免税,也就相当于对投资免税,这无疑是在拉大收入差距。
相反,若是国家不取消利息所得税,而是把征收上来的利息所得税,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贴”给中低收入者,或者改善民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为中低收入者之所以不敢花钱的根源之一在于民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社会舆论围绕着买房子属于消费还是储蓄(或投资)的问题,争论不休。事实上,居民购买住房的支付(首付和还贷)应当算作储蓄,而且这部分的储蓄在过去几年里有着较高的增长。对于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的购房者而言,过高的房价实际上是在强制他们高储蓄,而且是不易变现,甚至是不能变现的高储蓄,这无疑会限制这部分居民的实际购买力。如果能够有效地减轻这部分居民的购房负担,比如,对个人销售和购买普通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并放宽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他们的实际购买力,进而刺激消费。
与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的购房者不同的是,出于投资目的购房者,他们的储蓄行为是为了获取收益。然而,我国现行税制中缺乏一个相应的税种,对个人财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这必然会拉大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虽说当前的高房价并不是一个税收问题,亦不是开征财产税就能解决得了的,但是我国目前财产税空缺的状态,必须尽快予以解决。
税收与居民消费结构
由于市场机制中价格的调整,政府对企业、产品、服务课征的流转税,一部分税负会以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进而对消费者的需求结构产生影响。在现行流转税体系中,除了增值税转型对提高居民收入有显著效果而其他效果较小外,其余税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和消费结构。因此,有必要调整和优化流转税体系来拉动消费以及改善消费结构。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就具体税种的设置而言,政府对部分有害品、奢侈品以及高能耗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单独征收消费税,在抑制有害消费的同时,取得财政收入。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税税制,一是课征对象过于狭窄,仍然有许多有害品、奢侈品以及高能耗产品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较低,其抑制消费的作用有限,比如高档烟和酒的消费税率。实行结构性减税,并不等同于全面减税,有必要适时进行选择性增税,但无论出于扩大居民消费还是社会公平的考虑,未来一段时间里,税收的新增长点不应该选择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而是要逐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及提高部分应税商品的消费税税率。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成品油税费改革是在现行消费税的框架下,通过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同时取消原有公路养路费等相关收费。据测算,在不提高成品油价格的基础上,这项改革总体上减轻了1632亿元的负担,这对拉动居民消费不无积极意义。然而,从长远来看,仍有一个问题尚待解决,即成品油的消费税是一种“绿色”税收,通过税收杠杆作用来调节居民的消费行为,力求降低能源消耗和减轻环境污染,那么应当根据能源消耗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来确定征税范围和具体税率(或税额),而不是在原有的公路养路费等收费与成品油的消费之间做“对应调整”。
国家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不仅贯穿于企业的生产领域,而且延伸到居民的消费领域,通过税收优惠或税式支出等形式增加居民消费的积极性。比如,针对农村居民的“家电下乡”、“农用机具下乡”的财政补贴政策;针对城市居民的家电“以旧换新”的财政补贴政策等等。再如,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者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上述政策的出台,对刺激消费与改善民生,对振兴家电和汽车等重要产业,有显著作用。
简而言之,我们强调扩大内需,注重研究税收和消费关系,目的并非一味追求减税来增加居民消费,而是在现阶段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相对投资和出口较低的情况下,寻找改善总需求比例失衡的方法和途径,进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努力完善现行税收体系,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均衡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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