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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出新政:经适房购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 09:50

    •   11月10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日前,成都市房管局出台新政——《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对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将进一步从严从紧。

        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成都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能在市场上自主交易。满5年后,购房家庭可向成都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将其拥有的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与完全产权的普通房屋一样自主上市交易,不再受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限制。

        通知还规定,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或完善产权时,购房家庭应按照届时该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该比例根据政府在该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投入和税费减免占经济适用住房总投资的比例确定。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该住房市场价格按照该住房的申报价格确定;完善产权时,该住房市场价格按照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另外,通知还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审验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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