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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保险法"十一"实施 30天内需完成理赔审核
    •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3日 14:53

    •   伴随着新《保险法》实施期限的逐渐临近,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调整和条款修改也进入最后攻坚时刻。昨日中意人寿又向本报记者发来声明,称公司因内部产品策略调整,将于本月25日暂停销售个人营销渠道产品“中意年年创意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记者从多家寿险公司了解到,各公司在对产品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的同时,也对营销人员展开了培训。记者在新《保险法》具体修订条款中发现,新法实施后将在多个方面提高投保人利益保障力度。

        不再“雾里观花”签字时即知道具体规定

        目前消费者购买保险颇有“雾里看花”的味道,即使在签字投保那一刻也不知道所买保险产品的具体规定。记者此前接到不少市民投诉,反映保险公司销售规定太过“霸道”,一定要签订投保合同后才能看到详细的保险条款。有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曾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确实有些不合理,但目前业内各家公司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而在新《保险法》实施后,这一做法将不再适用。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

        免责条款需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此之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出台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在该《示范写法》中,只有7种情形被列为寿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而以往被列为除外责任的“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则被删除。

        新规举例

        ◆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增加了“主动”行为的范围认定。

        ◆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增加了具体的释义,以防止保险公司随意理解延伸。

        理赔程序和时限被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记者从新《保险法》中看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被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首先,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客户资料不齐全,要求客户补充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递交索赔资料,延误理赔时间。

        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险企解除合同有限制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门槛被抬高。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投保人因过失造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其过失必须是“重大过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因“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导致被拒赔的可能。但对于“重大过失”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判决案例界定。

        此外,对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有所限制。根据新法,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存在解除情形,但仍然订立合同,不得解除合同。而在合同成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了解有解除事由,则必须在30天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超过2年,保险公司即失去合同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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