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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将建水源生态补偿制度
-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9日 16:08
- 8月18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会议听取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全所作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委员毛文佩所作的审议意见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完善应急预警机制成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对应急处置管理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环保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的,要求采取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确保市民饮水。
为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制度。张全说,本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和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范围。
《条例(草案)》第22条规定,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市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情况。“水质情况是动态变化的,仅有定期监测不够,”全国人大代表陈振楼说,最好能实施在线动态监测。组成人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除了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情况外,再增加确定合适的媒介及时公布水质监测信息的内容,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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