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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长诉强生侵犯知情权今日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 来源:C2CC中国化妆品网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3日 17:27

    •   C2CC最新消息,2009年7月23日9时,东城法院公开审理“消费者状告强生婴儿产品含有甲醛侵犯其知情权”一案。这是强生经历“有毒门”事件后遭遇的又一起诉讼。

        原告方史女士一直为儿子使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该产品包装上从未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原告认为二恶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不论其在该产品中的含量对人体是否“安全”,均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让消费者知情。

        一直未对“二恶烷”事件作出充分回应的强生公司进行了长篇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强生公司律师指出,化妆品的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的化学物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调查结果已经确认,强生公司未在化妆品中添加二恶烷和甲醛。因此二恶烷和甲醛并不是产品中的成分,国家有关化妆品标识的规定并不要求强生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并非产品成分的微量二恶烷和甲醛。

        强生公司表示,调查结果显示,强生婴幼儿洗浴产品中甲醛的指标均符合标准规定,对人体无害。涉案产品中含有的微量二恶烷是随原料带入的,目前技术上无法完全避免,香波、浴液、洗手液等清洁类产品都可能含有二恶烷杂质,涉案产品中检测出的二恶烷远远低于安全值,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要求生产厂家以警示方式进行有关标注,因此强生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

        在法庭上,原告在调解环节提出,可以放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但要求强生在产品上标注产品含量,理由是包括《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都明确规定化妆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所含成份,除非瓶体可供印刷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显然强生之产品属于必须标注之列。

        被告方强生则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在2009年10月1日前,化妆品企业可以沿用原来的包装,而无须加注该含量,并称原告的要求并无法律支持。

        11点40分,法庭现场调解不成功,强生方拒绝律师调解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案背景:

        原告史女士诉称:多年来,自己一直为4岁的儿子使用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但是该产品包装上从未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

        2009年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证明在该产品中检出二噁烷和甲醛,但此后强生公司在该产品包装上仍不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

        史女士认为:二噁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不论其在该产品中的含量对人体是否“安全”,均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让消费者知情。自己基于对强生公司的信任,长期使用该产品,但强生公司明知该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却不标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

        史女士要求强生在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产品包装上标注“内含二恶烷和甲醛”,并就未标注一事向其赔礼道歉。除此以外,并无经济赔偿的要求。

        史女士的起诉不是跟某一个企业过不去,此案反映了一个社会现象:现在各种产品中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无处不在,一些企业对此秘而不报,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恐惧与日俱增。所以,无论是合乎标准或是非法添加的,只有厂家标明了,消费者才能知道,才有选择权。消费者需要从产品标识上了解所含成分的信息,包括对人体可能有害到什么程度,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能否放心使用。

        强生产品致癌说风波后,强生(中国)委托的公关公司负责人陶郁民曾向记者表示“二恶烷和甲醛并不是该产品配方中的成分,而是化妆品生产技术无法完全避免而产生的残留。强生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C2CC将持续关注该事件,并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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