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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规范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推进省级统筹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3日 14:24
- 中新网广州7月23日电 (记者 莫非)记者23日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为加快推进广东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通知》中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体现了“分步走”的基本思路,从费率调整的前提条件、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发放责任、工作要求以及实施步骤等六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六个明确”:
一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前提条件。各地只有在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盈余、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费率高于15%,或者低于13%、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按时足额上缴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等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考虑原则。各市应在基金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按照省级统筹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统筹考虑费率调整问题;二是适度原则。各市应在严密测算后调整费率,并密切监控,确保费率调整在适度的范围内进行;三是逐步过渡原则。各市应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调整费率,避免幅度过大导致基金收支失衡和企业负担畸轻畸重。
三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费率调整申报程序的规定,在做好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先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再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执行。对于未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自行调整费率的地区,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一律不予调剂。
四是明确费率调整后的发放责任。各地经批准调整费率后,必须严格履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对因缴费比例调整而形成的基金收支赤字,由各市通过扩面征缴、财政补助等手段加以解决。
五是明确费率调整后的工作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大力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确保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按时、足额上缴;严格遵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科学有效的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实施步骤。第一步,从2009年7月1日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8%的降低为18%,其他各市的单位费率保持不变;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鼓励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降低为16%,将费率低于12%的地区调整为12%;第三步,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地区调整为15%,将费率低于13%地区的费率调整为13%。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官员表示,目前,《通知》已经下发到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正在着手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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