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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家宜护肤品内包装无生产日期受质疑
-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2日 17:03
- 北京王女士近日致电中国质量新闻网,讲述了她使用丁家宜防晒护肤品所带来的误会和尴尬,希望通过媒体给进入夏季使用防晒用品的姐妹提个醒,使用这类产品要当心。
据王女士介绍,她是去年夏天从住家附近的物美卖场购买了一款“丁家宜美白防晒乳液”,含量标注为50克。王女士去年用了差不多有三分之一,前一段时间又拿出来接着用了。但令王女士奇怪的是,就在她涂抹了这个产品后,自己的脸上出现了严重的过敏,脸颊上长出一片片的红斑状疹子,并伴有刺痒。
王女士马上想到了刚用到的丁家宜防晒乳,担心是否是用了过期的产品。但王女士拿过那瓶“丁家宜美白防晒乳液”,上下左右看包装,却没有找到这个产品的生产日期,也找不到该瓶产品的保质期。这位细心的王女士又找出自己平时使用的几款化妆品,都能很清晰地看到那些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等标注。据王女士说,她使用丁家宜产品出现过敏情况后,曾拨打了丁家宜800-828-2150的热线电话,随后,该公司北京销售公司就派人来察看了产品包装和消费者的过敏症状,确认包装为自己公司的产品。王女士向厂家提出希望能得到赔偿,理由是:因为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能是导致消费者使用过期产品而过敏的一个原因。王女士告诉记者,她提出的“一赔二”的要求,也包括希望厂家引起对产品标识方面的重视。但该公司北京销售部门表示,这个要求不能接受。
记者从这位消费者送来的产品包装上证实了该产品标注上的缺失项。随后,记者联系了丁家宜苏州工业园区的客户服务部。该客服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本公司产品的包装标识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再次表明了公司的态度。
丁家宜的客服人员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记者查阅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并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明确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显然,王女士购买和使用的“丁家宜美白防晒乳液”属于这个规定管理的范畴。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这个《规定》第十五条特别说明:“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但记者看到丁家宜这款产品的瓶体包装上除标注了“用后如有不适,请暂停使用或咨询”字样外,没有对该产品储存条件等有任何提示。
对此,丁家宜苏州工业园区的客服人员解释说,本品的外包装上都写明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按企业的规定,内包装(也就是盛装乳液的瓶体)可以不标注。而记者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看到,该《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也许,这位客服人员是想向记者表达这样一层意思,即这款产品的内包装体积比较小。然而,对于化妆品包装体积大小应如何标注的问题,《规定》要求“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消费者留存在记者手边的丁家宜这款产品的含量为50克,在化妆品中名显属于中型体积。而且在这个瓶体上,该厂家印有“活性防晒技术、亲肤性配方”等内容,足有400个字,就惟独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在记者联系过丁家宜苏州客服后,丁家宜公司北京销售部门一位姓姜的经理给中国质量新闻网打来电话,通报了该公司与王女士进一步沟通的结果。这位姜经理告诉记者,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去年购买该产品的凭证、外包装,而且王女士已经用去该瓶中产品超过四分之一,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条件,他们丁家宜公司的底线只能是“一赔一”。
对于丁家宜方面的原则,王女士对记者表示不再谋求厂家的赔偿了。只是通过这件事,希望再选购化妆品时,仔细看好内包装的有关标注,应该选购那些标注完整、清楚,包括有提示、警示的产品,特别是在存放一段时间后再使用前确认。这位消费者还以自己的经历一再强调保留小票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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