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调研公司
  • 行业培训
  • 行业情报
  • 付费报告
  • 免费报告
  • 调研文库
  • 求职招聘
  • 执行峰会
  • 3see论坛
  • 行业报告全国最低价格热卖中
  • 查调研行业职位速上3see招聘
  • 最专最火的市场调研行业论坛
  • SPSS培训、企业内训常年招生
  • 行业情报首页
  • 经济
  • 房地产
  • 金融
  • 通信
  • 互联网
  • 汽车
  • 能源
  • 食品
  • 家电
  • 日化
  • 医药
  • 其它
    • 行业情报 > 医药 > 正文
    • 两高: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将被追刑责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 14:36

    •   生意社5月26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将被追刑责。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该解释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 调研公司搜索
    • 公司名称
    • 公司介绍
    • 调研公司按地区快速检索
    • 北京|天津|河北|湖南|山西|广东|广西|海南
    • 上海|山东|安徽|浙江|福建|江苏|江西|湖北
    • 内蒙古|河南|新疆|甘肃|青海|陕西|宁夏|重庆
    • 四川|云南|贵州|西藏|台湾|吉林|辽宁|香港
    • 澳门|黑龙江
    • 相关链接
    • ·国家药监局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中主要履..
    • ·假药劣药的广告宣传要加大审查和打击力度
    • ·家电"以旧换新"对中高端产品销售拉动明显
    • ·国产高端冰箱销售比例保持强劲上升趋势
    • ·葡萄酒行业:全年下滑不可避免上半年是..
    • ·调查显示:八成的医患纠纷源自双方沟通..
    • ·肾康问题药在北京被叫停 陕西已对药企展..
    • ·广东佛山住院报销比例升至55% 药品范围..
    • ·海南海药: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 ·县级及以下级别医院CT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 3see简介 |  广告服务 | 法律条款  |  注册指南  |  企业客户
  • Copyright @ 1999-2009 3se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北京信通四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80069号
  • TEL:86-10-85863259 客服:service@3se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