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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药劣药的广告宣传要加大审查和打击力度
-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 14:31
- 生意社5月26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此次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分子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行为将被以共犯论处,这是否意味着以后假药劣药广告将会接受更严格的审查和更严格的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这也是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一些共同犯罪行为,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份子提供方便条件,比如提供资金、账号等等,也包括刚才提到的对其提供广告宣传活动,针对这些共同犯罪行为,这次《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我相信《解释》对于共犯行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规范,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像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确实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药、劣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所以这一次我们在《解释》中,对于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今后要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更为严厉的惩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这种行为进行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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