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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能成为王老吉的“避风港”吗?
- 来源:法制日报周末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1日 16:41
- 5月14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特地贴出了情况说明,该说明指出:《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卫生部备案文件能成为王老吉的“挡箭牌”吗?
卫生部为王老吉“洗冤”
说明2005年“王老吉凉茶”已备案
包括本报在内的各大媒体对王老吉凉茶添加夏枯草等中药成分和原料纷纷予以报道以后,5月14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特地贴出了情况说明,说王老吉饮料中所加的中药成分已得到国家卫生部门批准。
该情况说明指出:《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局1987年10月联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三十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
王老吉凉茶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2005年,广东省卫生厅致函卫生部,通报王老吉传统饮料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同时通报广东省卫生厅已经组织专家对王老吉凉茶食用安全性进行评估,提出按照《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将王老吉凉茶备案。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估意见为:王老吉凉茶中的鸡蛋花、夏枯草等原料为传统凉茶制作配料,根据产品配方剂量开展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及人体试食试验证明产品食用安全。卫生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广东省卫生厅对王老吉凉茶的审查意见。据此,卫生部于2005年4月25日以《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号)同意广东省卫生厅按照《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将“王老吉凉茶”备案。
这份声明距5月11日卫生部召开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严卫星关于王老吉添加夏枯草的表态仅仅3天。
生产商为王老吉灭火
声明王老吉凉茶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卫生部表态的前一天即5月14日,王老吉的生产商加多宝集团也终于坐不住了,向外发出了一份声明书,明确回应各方质疑。
但记者注意到,加多宝声明一开始似乎有篡改严卫星的表述原意之嫌。该声明第一段如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卫星副所长于2009年5月11日上午在新闻发布会上,就大公报记者提问王老吉凉茶是否违法添加中药材事宜作出以下明确讲话:‘王老吉’凉茶并没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这样的说法与媒体普遍报道的严卫星的说法并不一致。
记者查询卫生部网站挂出的当天发布会实录文字中,也并未找到加多宝声明中的那句话。如此难免给人留下欲盖弥彰之嫌。
接着,加多宝声明说,王老吉凉茶饮料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与经营,根本不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夏枯草)问题。加多宝还再次为夏枯草正名说,夏枯草早在千余年前就已被人们用作食物和蔬菜广泛食用了。直到现在我国的许多地方,民间依然有用夏枯草当蔬菜的习惯。在广东夏枯草作为许多凉茶的主料之一,已被广东人民食用了数百年。
该集团表示,2005年4月25日,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5〕169号文《关于普通食品添加夏枯草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同意将王老吉凉茶在卫生部备案。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已在罐体上明确了产品的属性为“植物饮料”,并获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我公司的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的普通食品。因此我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声明强调说。
卫生部备案文件
是不是“挡箭牌”
王老吉添加夏枯草被诉事件近年来一直有之。2005年3月,职业打假人刘殿林以“王老吉”凉茶作为普通饮料,擅自添加不在卫生部允许之列的“夏枯草”为由,提起起诉,被法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夏枯草有副作用等理由驳回。
之后,重庆等地也有人就此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也以该凉茶执行的产品标准已经过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夏枯草能否作为凉茶配料不属于审查范围,驳回起诉。
人民网5月13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近5成网友认为王老吉应暂时将产品下架和召回。但加多宝市场部有关负责人12日表示,不会对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即使添加夏枯草不违规,也希望厂家能在外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注消费提示,告诉消费者哪类人群不适宜。”一位消费者在网上如此留言。
记者曾在5月14日的本报头版《“王老吉”能否迈过食品安全法这道坎?》一文中提到,6月1日即将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还直接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第86条更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王老吉作为中国凉茶业的领军企业,其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含有中药成分“夏枯草”,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一中明确载明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清单,“夏枯草”未列其中。
面对《食品安全法》,王老吉应当做些什么?有人为其出招:其一,王老吉应当要求卫生部在6月1日前将夏枯草列入食药两用名单并发文公布。其二,如果王老吉没有做到这一点,可以援引《食品安全法》的哪些条款来保护自己?《食品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王老吉可以辩称添加夏枯草进行生产是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的,不属于违法生产行为,所以不应受到处罚。但记者注意到,2005年卫生部的批复只是规定将“王老吉凉茶”备案。但备案等同于行政许可吗?
即使王老吉从容地过了夏枯草这一关,但其成分栏显示,仍有仙草、蛋花、布渣叶三种成分在违禁之列。
就相关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莫纪宏说:王老吉面临“添加剂”合法性的考验,这个问题引起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现象。毕竟经过“三鹿奶粉”事件,社会公众对自身的“健康”、“安全”等开始重视了,对食品中的“添加剂”予以规范,彻底改变了以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是不健全的混乱状况,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制秩序正在形成和建立。当然,王老吉所面临的“夏枯草”困境毕竟不同于“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毒性没有那么大,而且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还了解王老吉中的“夏枯草”成分。特别是2005年4月25日,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5〕169号文《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同意将王老吉凉茶在卫生部备案。至少,王老吉中含有“夏枯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是知情的,只不过没有拿出明确的法律上的态度,没有将“夏枯草”正式纳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可以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中。
莫纪宏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后,对于王老吉来说,既是好事,也存在一定的压力。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王老吉可以合法地添加相关添加剂,当然不限于“夏枯草”;不利的是,以往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夏枯草”的暧昧态度必须明确,如果卫生部门给予“夏枯草”正式的“通行证”,那么,王老吉可谓大吉大利;如果卫生部态度仍然暧昧,那么,王老吉的命运就会遇到挫折。需要下大功夫来论证、来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许可,否则,王老吉再怎样以“传统”为理由,恐怕在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框架下只能“忍痛割爱”了,没有办法,法治社会就这样,政府管理社会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和统一的“标准”,传统的东西如果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只能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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