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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中央网络媒体签署互联网视听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080222  作者:   转载出处:新华网 录入:想想

    2008年2月22日,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中国网、国际在线、中青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广播网等8家中央网络媒体,在京举行《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签约仪式。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赵实、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以及国务院新闻办等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来自全国40余家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代表参加了仪式。

  《公约》倡议,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积极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共同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不传播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应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视听节目版权环境;应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的行业共享互助机制,保持信息的有效沟通,共同净化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缔约单位同意将在适当的时机设置《公约》的执行机构并服从该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约》欢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在自愿接受《公约》的条件下申请加入。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长远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公约各缔约单位特作如下自律公约:

  一、各缔约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淫秽色情、暴力低俗的视听节目和侵权盗版视听节目在网上肆意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包括各缔约单位在内的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该为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环境,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媒体责任。

  二、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三、各缔约单位应积极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共同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不传播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提供上传节目服务的缔约单位应履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对网民上传的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删除,净化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四、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著作权管理的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视听节目版权环境,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发展。

  五、各缔约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杜绝不良信息传播,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六、各缔约单位之间应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的行业共享互助机制,保持信息的有效沟通。

  七、各缔约单位共同建立、健全“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系统(net.tv.cn),使其能及时为各缔约单位提供节目信息指导与服务。

  1、鼓励各缔约单位将所掌握的优秀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推荐给其他缔约单位;

  2、鼓励各缔约单位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视听节目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告知其他缔约单位;

  3、各缔约单位应经常登录“信息库”系统,及时从各自网站删除上述违规节目及其相关链接,自觉履行自律公约;

  4、“信息库”系统中属于仅应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业机构掌握的信息,各缔约单位有保密的责任,不向外界公布。

  八、缔约单位如长期不履行本公约之约定义务或已经停止开办视听节目服务,视为自动退出本公约。

  九、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愿意接受本自律公约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

  本公约发起单位应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十、各缔约单位同意适时设置本公约之执行机构,并服从该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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