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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正式实施 汽车金融公司准入门槛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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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正式实施 汽车金融公司准入门槛抬高

2008年02月01日 09:38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发表评论

  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日前由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1月30日表示,新《办法》着重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突出体现汽车金融的专业性、核心业务及功能定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强调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或专业团队;强调3大核心主业,即零售贷款、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公司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强调监管指标体现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并非越多越好。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办法》调整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使指标设置更为科学,非现场监管更有针对性。原《办法》及《细则》中规定的个别指标,已不适应实际业务和风险管理需要。

  据了解,2003年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是在履行入世承诺、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背景下制定的,原《办法》规定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范围比较狭窄。

  此外,新《办法》提高对出资人综合经济指标量化标准,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

  根据汽车产业格局和实际发展需要,取消了原《办法》“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新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等3项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增加了6项新业务,即增加了“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业务。

  新《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中的“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业务。(李语实)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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