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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明确加强了税收优惠:一方面,对属于相关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数字电视领域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一方面,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在投融资上,《政策》还鼓励金融机构为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在市场培育和监管上,《政策》提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另外,转变广播电视运营方式,推进实施网台分离,形成适应数字化发展需要的广播电视运营机制。
《政策》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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