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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预测之四: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将遭遇重大改革,其影响因素在于: 1、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经销商改革声浪日益升高。
2、二三级市场的巨大发展,使得品牌授权成为不经济。
3、经销商经营现状,有改革的内在突破力量。
4、多种销售形式的存在,已经正面品牌销售存在改革的可能。
5、品牌销售与销售独立的商业原则相悖。
北京亚市的总经理苏晖先生日前表示,北京经销商中大概有三分之一的比例在亏损,而盈利的商户也只有三分之一。主要原因在于整车销售效益非常不好,售后服务是支持经销商的主要利润来源。
和苏晖先生的观点相类似的是,一家汽车经销商的销售顾问曾经对笔者说过,我们每卖一辆车,就更多一份亏损。
在中国汽车市场接近年销售900万辆的时候,作为汽车的经销商日子却不是特别好过,颇令人费解。
菲利普.科特勒在他的第11版《营销管理》中说:“当一个汽车制造商和独立的经销商签订合同,由后者经销前者的汽车以后,该汽车制造商在第二天就必须尊重其经销权,不得以本公司的销售网点取而代之。”
但是,这种经销原则在中国的汽车领域恰恰没有得到适当的运用。
不仅如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在业内反对的声浪一直不断,甚至被指涉嫌违反反垄断的精神,造成厂商垄断。
对于此种反应,商务部也已经采取行动,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修改措施。 品牌销售立意初衷也许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汽车作为大件的耐用消费品,实施品牌销售对于消费者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会更有保证。二是对于保护国内弱势厂商建立销售渠道,更多占领市场会有更多帮助,如果本土品牌与合资、外资品牌汽车同台销售,也许会使得自主品牌的销售面临被动局面。
但是,品牌销售的结果却是违反了商业经营的一般平等原则,这个销售办法的出台不仅仅是经销商处于被动局面,而且对于厂商、消费者而言也有许多不利的方面。
对于经销商而言,单一品牌销售的规定,造成了经营资源的浪费,一些固定成本无法在更多的品牌产品中摊销,使得经销商经营受到市场以及厂家影响太大。特别是当某一厂商的产品遇到困境的时候,就形成经销商无法正常经营,你打喷嚏我感冒的现象自然会出现。
其实,经销商作为独立的企业实体,完全可以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选择经营不同的汽车品牌,而厂家的困境,也不能要求经销商一同来承担。
目前有三分之一的经销商出现经营亏损,相信其中的相当部分是与这样的销售模式有关。 其实,品牌销售期望的某些结果也并没有出现。
比如市场的秩序,稳定的价格。在市场销售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下,经销商往往会加价或者降价来销售,这种价格的波动往往令厂商头痛不已。
市场秩序方面,“拼缝”现象一直没有根本得到消除,4S的单一销售模式显然不符合经销商的利益。
对经销商影响最大的是,在品牌销售的框架下,经销商法律上的独立法人身份往往在经济上成为厂商的“附庸”。
市场开拓、价格制定、渠道建设等许多方面都在品牌授权的合同中规定的祥而又细,经销商几乎没有自己的发挥的空间。
当然,对于经销商而言,厂商的品牌销售合同,带来的并不全是不利,比如,人员的培训,销售技巧,店面的布置,顾客服务理念,如果不是这些厂商,特别是跨国巨头的指引,目前的汽车经销水平不会达到目前的状态。
从厂商来讲,虽然一开始非常热衷于品牌销售下的4S店销售模式,但是随着中国二三级市场的不断扩大,这种模式也带来诸多弊病。
本来,第三方营销渠道的设立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经销产品,可以达到更高的销售效率,因为经销商会比厂商更能了解市场。同时,可以更有效节约厂商的资源,使得制造商可以利用更多的精力去经营自己更有优势的领域,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
因此,中国汽车市场的拓展,特别是从中心城市向二三级市场的延伸,将使得这种要求日益迫切。
如果厂商对于二三级市场仍然实施品牌销售的话,则市场的投入必然得不到良好的回报。唯有赋予经销商更多的权力和灵活性,才能使得厂商和经销商实现双赢。
其中,目前流行的4S或者3S的经销模式单一模式将被混合的销售模式所取代。多品牌同台销售,有形市场的发展,销售与售后服务分开,国美模式,只要有利于促进产品的销售,任何的形式都可以尝试。当然,厂商也可以发展完全属于自己的经销商。
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的资格再也不会成为稀缺资源,也许冀东模式将成为主导汽车经销的主流。 经销商地位的提升的结果,消费者当然会受益非浅。
消费者将会有更充分的选择机会,售后服务也将更便捷,价格将会更及时灵活体现市场的需求状态。
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也许将会使得经销商反对品牌销售模式的声音再度增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随之也将迎来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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