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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新规 女性就业歧视被明令禁止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09日 07:04
单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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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近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保障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就业的权利”。昨日,早报记者从上海有关部门了解到,上海将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新规制定实施细则。届时,《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或将变化。

    农民工有平等就业权利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和第63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而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这意味着,今后本市职业介绍公共服务机构将打破以往“不得为外省市户籍人员”进行求职服务的旧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一旦失业,还可以在本地进行失业登记。进行过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还能享受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的其他扶持政策。

    招工需告知劳动报酬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这意味着,今后企业招工时,需要向求职者明示岗位薪酬。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等情况,也应明示。另外,对于是否录用员工,企业也应当及时给予反馈。

    不得任意拒绝录用妇女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这意味着,国家法律不仅仅保证女职工的合法就业权利,更打破了以往不少企业与女职工进行“不得结婚、不得生孩子”等“潜规则”的约定。

    企业强查乙肝罚1000元

    另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
来源: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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