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eee资讯快照谨为网络故障时的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
每日经济新闻——新闻阅读
首 页 | 本报仿真版 | 特刊仿真版 | 本报文字版 |每日商情 | 每日商学院 | 每日理财 | 奢侈品频道  
 每日经济新闻 > 首页 > 正文
企业哄抬食用油价最高罚30万
邹品娥   [2007-11-7 7:53]
推荐给朋友】【浏览字号 】【关闭窗口


    针对市场上掀起的又一波食用油涨价趋势,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发文告诫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合理定价、严禁价格违法行为,如果企业有相互串通、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发改委在文章中指出,根据规定,食用植物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发展委支持企业依法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支持合法有序的价格竞争。不过,依照《价格法》,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采取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的手段搞价格欺诈。发改委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30万元、2-20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邹品娥

  


■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04 NATIONAL BUSINESS DAILY
本网站刊登的所有资料,均为NBD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严禁出版。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 成都日报报业集团 联合主办 电话:61213800 转每经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