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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也须付补偿金
2007年10月31日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徐恬)昨天,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全市开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宣传咨询日活动,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关心的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出现哪些变化,目前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动合同法》培训就有近百场,用人单位最关心的问题集中在三方面:一是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三是劳动关系的确定。而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主要是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人单位咨询比较多的问题。过去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如被查出,只须接受行政处罚,无须向劳动者额外赔偿。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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