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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高门槛引争议 1/3民营批发油企规模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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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04日 09:06:06 来源: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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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完成大部分省市摸查工作,《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指门槛过高
昨日(3日),记者从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获悉,自今年1月商务部颁布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来,商务部已经完成了全国大部分省市的摸查工作,从现有情况看,保守估计全国将有1/3民营批发企业面临被摘牌的危险。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发言人表示,由于商务部设置的门槛较高,受到两大集团控制油源的影响,小型民营批发企业自身经营困难,短期内难有大笔资金投入建设油库和专用线码头。 新规高门槛引发争议 中国加油站网分析师李昱表示,新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金比原来提高了近一倍,而油库的库容则从3000立方米提高到10000立方米。这些硬性要求对很多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高门槛。他表示,按照新规定,拥有100万吨炼厂的稳定油源才能做批发,可能使国内小的炼油厂数目逐步减少、使得炼油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推进装置规模大型化的发展走势。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型一体化综合石油公司和炼油公司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成品油分销市场始终占有主导地位。 周永刚表示,商务部颁布的新规定门槛过高,制定这样的门槛也没有公布相应的依据。山西太原诚成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保生表示,有的民营油企资金上没有问题,有意按照新规定扩大规模,但是油库的扩建工作一直拿不到政府的批文。 重庆、天津无民营批发油企符合资质 据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雍世胜介绍,重庆成品油供应两大集团占据了70%以上的份额,目前具有批发资质的43家企业中,民营批发企业19家,但他表示按照商务部新的规定,目前具备条件的没有1家。这19家里面有2家在积极申办,在积极创造条件,从6000方、8000方提高到10000方。雍世胜说,“就重庆来看,最大的问题就是油库的专用线。硬件设施非常困难,目前重庆19家绝大部分处于改行转产的情况,比如说现在有的小库达不到10000方就不再搞成品油存储,搞化工存储,例如染料油和沥青等。也有的把油库利用做商业开发,转投房地产。” 天津中港物业流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伟介绍说,天津目前也没有一家符合新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目前各家民营企业仍在努力的争取或是转产,但仍最希望能够与两大集团合作,通过两大入股的形式收编旗下来符合门槛要求。 山西太原诚成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保生认为,按照商务部的新规定,山西会有60%-70%的民企因达不到标准而被裁掉。 与重庆、天津和山西相比,山东民营油企的情况则乐观很多。山东济滨良岸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健介绍说,山东境内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31家,其中民营21家,中石油、中石化有10家。中国加油站网分析师李昱表示,山东是地炼大省,其中年炼油能力100万吨以上的企业就有二三十家,而多数大的炼油企业都有批发业务,因此满足新规门槛问题不大。 摘牌“并非意味灭顶之灾” “拿不到批发资质也并非意味着灭顶之灾。”冯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卖掉现有资源仍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此外即使以后没有资质了,可以继续利用手中客户资源为企业做中介,继续进行油品贸易。他表示,按照目前的情况而言,批发资质并不能转化为实际的收益,理顺成品油定价机制,解决批零倒挂,两大石油集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敲定合理的成品油出厂价格让利于民营流通企业。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张久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和库存要求1万吨的门槛并不高,国家出台此项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淘汰一批小的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整合成品油流通领域中的批发企业,使其形成规模效益。上海东昊油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闵春光表示,现在正处于民营油企自身重组的最好时机,一些大的民营油企也是完全有能力通过市场整合一些资源发展壮大起来。(记者 钟晶晶) 相关链接: 民营占全国批发油企三分之一 去年12月,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实施,并限期从1月起18个月内整改完成。其中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并且要求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整顿结束后,未达到此要求的则坚决予以关停。 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最新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民营石油批发企业共计663家,占全国石油批发企业33.4%;全国10万家加油站中,民营社会加油站占56.3%。 “663家民营石油批发企业200多家死了,其他400多家半死不活;10万家加油站1万多家处于关门无油的状态,其他4万多家日子也不好过。”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会长赵友山说。赵友山表示,按照新的规则,全国至少有1/3的民营批发企业将被取消资格。 成品油批发资格四大门槛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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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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