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我国互联网内容管制模式的缺陷,分析国际上互联网内容管制现状及管制模式特点,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内容管制现状,提出我国未来可能采用的管制模式;然后运用经济博弈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未来互联网内容管制应采用“自上而下+第三方机构”的模式。
1、国际上互联网内容管制现状
目前,由于互联网上内容所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各国政府均开始采用包括立法、自律等在内的各种手段来加大对互联网内容管制的力度,然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法律环境及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在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上所采取的方法和管制的程度也各不相同。总地来说,对互联网内容管制采取不同方式的国家主要分为两类:
●通过政府立法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严格管制的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对社会意识形态控制非常严格或由于历史问题而对言论控制非常严格,如德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
●通过政府相关立法和依赖互联网行业自我管制及用户自我调控相结合的方法,对互联网内容管制较为放松的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宪法对言论自由保护程度很高,且政府都积极推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
通过对国外互联网内容管制政策的研究,笔者总结出国外在制定互联网内容管制政策过程中所考虑到的影响因素及实施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社会风俗等是政策制定直接影响因素;
●从ISP、ICP出发加强对信息源和传输通道的控制;
●管制主体多样化,主要为控制内容传播发布的广播电视管制机构;
●各国对互联网管制除了立法、倡导自律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措施进行控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包括:对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分级并通过技术手段(如设立防火墙)、过滤软件等进行过滤,防止非法内容的侵入;设立举报热线,接待公众投诉;鼓励父母对儿童进行监督、教育;对互联网立法方面加强研究;加强国际间、政府与民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合作。
2、国际上现行管制模式的特点
目前国际上对于互联网内容管制普遍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
●“自下而上”的管制模式,即倡导企业自动调节,主要通过企业自律及与用政府的参与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自上而下”的管制模式,即政府司法部门作为管制主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全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裁决,如在欧盟,政府起到了更为全面的积极作用,他们对于网络的运作,制定和施行了各种限制。欧盟的这种方法被看成是对自上而下的管制体制的一种尝试。
在自下而上的管制系统当中,由于主要凭借企业与个人的道德自律行为,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在出现利益冲突时,企业与个人通常情况下从自身利益出发,很难找到纳什平衡点,达成一致的协议。另外,即使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由于没有人来保证具体的实施,也会导致协议很难得到具体落实,因此完全分散的网络管制方法是很难实行的。同时,这种分散管制难以解决司法权和执法的问题,如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中,卖方受到了欺骗并且起诉买方,如果在现实世界里,法院有权强制买方完成交易,但在互联网上,司法权规则很不明确,因此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会争取实行他们自己的规则和执法机制,因为他们已经为这些规则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而在自上而下的管制系统当中,政府会遇到不同的问题。首先,没有一个单独的政府可以完全管制互联网,在分散管制中出现的协调问题现在被放在政府面前。为了进行网络管制,所有政府之间需要进行协调,目前解决协调问题的途径还不确定,主要是因为政府对于执法机制无法达成共识。其次,就算有明确的政府机制,对于政府来说执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尽管政府可以对合作途径达成共识,但是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执法程序却困难。如果政府在创建管制系统的时候忽略了私人企业的偏好和利益,私人企业就会运用其所拥有的技术来规避政府管制。另外,信息和技术的不对称与网络变化的高速度很可能使政府的控制变得无比困难。相反,如果私人企业试图采用他们自身的管制系统,消费者和其他政治团体就会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干预。最后,该模式涉及到如何为专门设立的管制机构融资问题。
3、我国的互联网内容管制现状及管制模式特点
我国对互联网内容管制从全球范围来看是比较严格的。近年来,我国上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到互联网企业和用户,针对互联网内容开展了一系列的管制活动,主要包括政府出台政策法规、行业协会组织活动等。
3.1 政府层面对互联网内容管制的概况
我国政府在互联网内容管制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不仅是互联网的发起者和管理者,也是互联网发展的推进者。针对互联网内容传播,我国政府部门近年来成立了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机构,并出台了众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督互联网的发展。表1为我国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管制采取的行动措施和所颁布的一系列里程碑式的法律条例。
表1 我国政府层面对互联网内容管制概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