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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当诛” 云南大贪官胡星自首判无期
庭后呼吁外逃官员尽快归国投案
   [2007-8-9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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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星提着笔半天落不下去,笔尖颤抖:“我这一签,就全完了。”蒋平说:“不,是重新开始!你本来就全完了!”良久,胡星在文件上写下:“我是中国公民,我自愿要求回国。胡星。”———摘自《外逃高官胡星归案记》
 
  2007年2月17日,被困在新加坡某酒店的胡星面对两种选择,一是负隅顽抗继续出逃;二是随专案组成员回国自首。最终,在强大的压力下,胡星签下了《自愿回国申请书》,这一迷途知返的选择在6个月之后为他换来了生机。昨日,论罪应被判处死刑的胡星,因为其回国自首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罚,被判无期徒刑。
 
受贿情节恶劣罪至死刑
 
  法庭经审理确认,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历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市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
 
  法庭认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回国自首挽回一线生机
 
  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庭审结束后,胡星表示身为国家干部,自己辜负了组织和人民的信任,内心深感自责后悔。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今后将认真改造,并感谢组织和人民挽救了自己,让其迷途知返,给其机会重新做人。胡星说:“我想向在国外象我这样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争取从宽。”
 
  云南信息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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