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谋分红 浙江一官员被判刑
本报综合报道
2007年07月05日09:13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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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台后的6月8日,浙江省龙游县法院对一起以干股形式受贿的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此案的判决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干股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就可以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002年,浙江省龙游县政府成立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整治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和龙游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时任龙游县水利局水产渔政站副站长的雷金富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这是一个非常有权势的位置。河道办负责重点整治全县河道无序采砂、乱弃渣和乱设障问题。疏浚公司负责全县境内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沙滩开发标的、标书的编制和对外发包。
新官刚上任 钱就送上门
2004年上半年,刚搬进新居的雷金富接到承包桥头江沙滩挖砂的王某的电话,王某对雷金富乔迁新居表示祝贺,说要送一台电脑给他。雷金富没有推辞,还对王某说,就给一台手提电脑好了。几天后,王某送来一台手提电脑,雷金富爽快地收下了。
又过了几天,王某和一同管理沙滩挖砂的张某请雷金富吃饭。席间讲到炒股票如何赚钱,王某顺势拿出一张基金卡,说他花1万元买了一只基金,放着也没有用,给雷金富算了,如果价格好的话还可以抛掉,并告诉雷金富基金卡的密码。对股票基金一窍不通的雷金富本能地觉得这张卡很值钱,没有推辞就收下了。2005年12月,雷金富抛掉基金,得款1.02万元。
其实,王某也不是无缘无故给雷金富好处,他无非是希望“雷主任”在沙滩承包合同的完善和采砂管理监督中多给予自己“关照”而已。
后来就出现了干股事件。龙游县灵山江堤防外的后田铺村有一片荒芜的高河滩鱼塘,本来是胡海松、蒋月新与吴爱国三人合伙承包的,准备以鱼塘改造之名开采鱼塘范围内滩地的砂石料。后吴爱国因故退伙。胡海松和蒋月新灵机一动,商量邀请主管河道采砂的实权人物雷金富入伙。
雷金富听说后,知道有利可图,满口答应。胡海松、蒋月新提出,不需要雷金富出资,只要他在该鱼塘砂石料的开采或转让上提供帮助,就可以获得1/3的红利。雷金富表示同意。之后,为了掩盖没有出资的事实,由雷金富起草签订了他们三人共同出资的假协议书。然后,雷金富与采砂商人吴以诺协商后,把高河滩鱼塘的砂石料以38万元转包给了吴以诺,雷金富从中分得8万元。这样,雷金富没出一分钱,而是以自己的权力“入股”,就得到了8万元“红利”。
“干股”谋分红 法院判受贿
2006年6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雷金富被龙游县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11月24日,该院对雷金富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一开始,焦点就集中到干股获利8万元的问题上。雷金富辩解,他与胡海松、蒋月新是合伙做生意,所分得的8万元是劳动所得,不是干股。雷金富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雷金富与胡海松、蒋月新系合伙经营沙滩,不是搭干股,雷金富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合伙人谋利,他所得的8万元是共同经营的分红,并非受贿所得。
公诉人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雷金富未实际出资就获利8万元,完全是利用主管全县河道整治和采砂管理的职务便利,以搭干股分红的名义受贿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受贿犯罪。
因为双方分歧较大,当天庭审未能完成。2007年2月13日,龙游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2月28日,龙游县法院终于开庭宣布此案的一审判决,认定雷金富收受王某、许某贿赂1.87万元,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对雷金富利用职务便利,以搭干股分红的名义受贿的8万元,则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一审宣判后,龙游县检察院立即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抗诉书指出,雷金富与蒋月新、胡海松之间并非合伙关系,而是借干股之名收受贿赂。胡海松、蒋月新为采砂邀请雷金富入股,看中的是雷金富河道办管理人员的身份和职权。三人共谋时,明确约定雷金富无需出资,更无需承担经营风险,获利则三人平分。这种“合伙关系”显然是与民事法律规定相悖的,是不成立的,三人之间是一种虚假的合伙关系。雷金富所得的8万元贿赂系利用其职务便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4月27日,衢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龙游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又回到了起点。
6月8日,龙游县法院终于再次开庭宣布判决,认定河道办负有统一管理全县砂资源的职权,有权对高河滩鱼塘砂石料的开采进行监督管理。胡海松等人因为雷金富在这方面有监督管理职权,为了将来开采石料时得到关照,才让雷金富不出资而参加分红。雷金富明知并予允诺,客观上也没有出资。他与胡海松等人之间实际上是权钱交易关系,而非合伙关系,这8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法庭遂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雷金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国际金融报》 (2007-07-05 第02版)
| (责任编辑:李天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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