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电子节能灯灯泡专利发明人戴培钧将国际照明巨头荷兰飞利浦公司告上了法庭。而飞利浦一方则针锋相对,认为戴培钧的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因此是一种无效专利。在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戴培钧胜诉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今双方还在焦急地等待着北京市高院的判决结果和有关专利审批机构对发明专利是否有效的审查
“我们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电子节能灯灯泡”外观设计专利人戴培钧诉飞利浦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的代理律师李云德日前对记者表示。而此时距离2006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飞利浦败诉,并赔偿专利权人戴培钧5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已经过去半年时间。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因此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而跟侵权案本身同时进行的还有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行政诉讼,目前双方都处于焦虑的等待之中,一方面等待北京高院的最终判决,一方面等待知识产权机关对这一专利是否有效的认定结果。
本案的被告方是国际照明巨头飞利浦公司,原告方戴培钧是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而上海德士公司在业界也是一个响当当的企业,专业生产电子节能灯和电子镇流器等产品,还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ISO9001认证企业,其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市场。戴培钧更是国内节能照明领域中的知名人物,仅在节能灯领域就拥有30余项专利。飞利浦:对方设计不是专利
2006年,戴培钧发现北京一家建材市场销售的飞利浦节能灯灯泡中的4种产品侵犯了自己2003年初获得的名为“电子节能灯灯泡”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2316788.2的外观设计专利,且其上标注为专利产品,专利号为ZL033630119。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飞利浦电子贸易服务牗上海牘有限公司,要求飞利浦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戴培钧与飞利浦公司的纠葛并非始于此时,早在数年前,双方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纠纷。2000年8月,戴培钧发现飞利浦节能灯未经允许使用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随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2002年8月,戴培钧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飞利浦控股的合资公司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侵犯专利。那场官司的结果是双方经过协商,飞利浦对戴培钧进行了赔偿。
但这一次情况发生了变化。飞利浦方面迅速作出答辩,认为戴培钧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性,同时飞利浦的产品所使用的专利与戴培钧的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故戴培钧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飞利浦方面认为,该专利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10年前飞利浦白炽灯即使用过类似外观设计。戴培钧的外观专利是在既有的白炽灯外观上,套上一个用来包住节能灯镇流器的塑料套,这属于实用功能方面的设计,不应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那么,在飞利浦公司提出上诉这么久时间之后,事情又有了什么样的进展呢?记者日前专程来到飞利浦(中国)投资北京办事处进行采访,飞利浦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此事归上海的飞利浦机构管理,并提供了联系电话。但是到记者截稿时,所提供的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德士:以其之矛攻其之盾
李云德律师向记者介绍说,飞利浦灯泡包装盒上所标注的专利号并不是飞利浦所拥有,而是杭州飞华公司的专利,而杭州飞华公司又是飞利浦多年的生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