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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转投竞争对手老东家索310万 侵权or劳动争议? 维权时评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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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转投竞争对手老东家索310万 侵权or劳动争议?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27日 10:11
    公司前CEO离职后立即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高管,1年后公司的经济效益明显滑坡。“投敌”的前CEO对这样的结果该负责吗?昨天,静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上海汇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前公司CEO惠先生一案,汇申公司要求惠先生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直至期满并要求惠先生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10万元。双方围绕原告汇申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汇申公司诉称,曾聘请惠先生担任CEO(总经理)职务,公司于2005年初下达了《2005年汇申公司班子分工事项决定》,与惠先生约定,总经理岗位属于竞业限制岗位,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2年。然而,惠先生在离职后不顾与汇申公司的约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立即到主要竞争对手某公司担任高管,给原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惠先生则辩称,他过去与汇申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汇申公司的上级单位上海汇银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汇申公司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另外对原告汇申公司提出的总经理等高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也进行了质疑,他认为《公司法》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是针对在职期间的,自己离职后才去竞争关系公司就职,汇申公司没有依据证明自己未履行法定义务。

    针对惠先生的说法,汇申公司表示,由于惠先生曾经担任汇申公司的CEO和董事职务,他在汇申公司期间掌握经营方式、客户名单、客户渠道、业务开拓方式等重要经营信息,惠先生离职后还涉嫌将原先掌握的资源提供给对手公司,使汇申公司的客户被抢走从而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惠先生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实际上对汇申公司而言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汇申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侵权之诉,并非劳动关系之诉。

    惠先生对于汇申公司的说法提出了异议,他表示,汇申公司提起的第一项诉请就是要求他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直至期满。而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就这点来说汇申公司不适合要求他履行相关义务。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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