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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企业未缴保费禁止从事加工贸易
  2007年04月18日16:0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据《新京报》报道 商务部产业司近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后不按规定给员工上保险的企业将不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按照《通知》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注重工人福利,遵守当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未达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将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通知》同时指出,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均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此外,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权限也将下放。根据通知,自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批。(李武)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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