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对消费者举报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一事进行了相关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得知,夏普方面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但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进一步调查。
沈先生在看到商报的报道后,再次找到记者。他说,夏普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众多法律法规。《广告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同样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夏普的店堂广告和邮寄的产品宣传材料,都明示所赠送的是日本原装AQUOSAV影院系统,但实际上是广州产天逸有源家庭影院系统机柜。很明显是在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以销售更多的液晶电视。
除了以上,夏普在销售时没有展示赠品样品,赠品没有加施3C认证标志等行为也违反了其他的法律法规。沈先生告诉记者,从今年1月开始他就专心维权,必不可少的就是这些法律法规。他所要求的赔偿也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提出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给予夏普方面必要的处罚。
昨日,记者找到了受理沈先生举报的白下区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杨光告诉记者,从沈先生提供的举报材料以及他们最近的调查看,基本可以确定夏普方面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能不能构成欺诈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按夏普方面的解释,虚假广告的出现是因为当时的广告策划人员的失误造成的,是否属实必须核实。
商报常年法律顾问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叶菲律师也同样认为,夏普方面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定性欺诈要看夏普方面有没有主观意思,如果明知赠送的产品实际情况却故意夸大或者捏造其他产品,这就构成欺诈了。对于如何要求赔偿,叶菲律师表示,夏普方面存在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夏普继续执行约定,即赠送日本原装AQUOSAV影院系统,如果国内没有该产品则可要求赔偿等值的现金。
在记者截稿时,记者接到沈先生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夏普方面刚与其取得联系,希望双方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协调,对此他表示同意。此事进展如何,商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近日,商报接到市民沈先生送来的一份举报材料,举报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普中国)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并存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严重侵害他本人以及其他消费者的权益,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严厉查处。
举报信所述内容如下:
夏普2006年9月发布店堂印刷品广告,称预定AQUOS52V、46V大屏液晶电视,可获得尊贵大礼:买46V送AV影院系统,买52V送AV影院系统及夏普空气净化器,买即送,全国仅限1000台。举报人当即办理了预定46V液晶电视的手续。2006年9月27日夏普中国用特快专递寄来印刷品广告,称所送AV影院系统为AQUOS、呈现极真实的震撼音效、300W额定功率、失真度为小于等于0.015%(1KHz)、钟表定时器睡眠等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