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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下发政策 民宅要经商得先变更用途 时政新闻速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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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下发政策 民宅要经商得先变更用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11日 07:10
    针对市场上“住宅禁商将解禁”的传言,市工商局昨天首度就有关政策作出说明称,今后对使用住宅申请经商的申请人,除执行有关行业管理的限制外,还应经房管部门审批变更用途,工商部门将依据审批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去年6月19日,市工商局发出通知,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当时,工商部门在对此类登记注册不予受理时驳回的理由是“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

    在昨天的说明中,市工商局坦承“措施实行后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赞同,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局的做法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

    市工商局表示,今后,对使用住宅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行业管理的限制外,还应根据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变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理由1

    住宅经商需其他业主同意


    市工商局说,依据近期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对住宅可否商用的问题首先明确了要遵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根据民法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决定权赋予了由业主制定的管理规约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理由2

    娱乐、餐馆不许开进小区


    据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就住宅商用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如: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居民楼和居民住宅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2000年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按照上述规定,住宅内禁止从事娱乐和餐饮行业的经营。    

    理由3

    房屋变更用途需获得批准


    从房屋管理的角度看,《城市规划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1992年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虽然是对房屋的使用用途进行了改变,但实质上是对规划用地的性质进行了调整,“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用于经营活动。”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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