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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新规 房产中介不得代收代付买房款
2007-4-6 08:57

    海南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规范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加强房产中介备案管理和资信管理,买方买房款必须存入交易专用账户,交由交易保证机构监管,交易完成后转给卖方。

  根据两部门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田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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