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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及其家人的敛财暴富传闻调查

  厉伟回应史实明11质疑

  自史实明于1999年底在网上发表《厉以宁(厉以宁新闻)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后,有关前全国人大常委、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及其家人的敛财暴富传闻开始在网上流传。

  此后,经香港某杂志、韩德强发表公开尖锐批评厉以宁经济观点的文章——《从“厉股份”到“厉暴富”》和《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倒厉”活动逐渐从地下转为公开,而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在2007年全国“两会 ”期间公开批评厉以宁教授,则把“倒厉”活动推至巅峰。

  2007年3月13日,史实明又在网上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对香港高等法院裁决结果提出质疑。

  近日,记者就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和《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中提出的主要问题,采访了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厉伟。

  《21世纪》: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中质问:1997年3月,厉伟及其家人在延宁公司的巨额出资和拥有的巨额资产是来自个人的合法收入、自筹资金还是亲友资助?或是非法所得?1997年以来,延宁公司资产快速增值,是由于厉伟等人经营有方?有高人指点?还是寻租的‘硕果’?你如何看待这些质疑?

  厉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我从商二十多年一直遵循的原则,但是个人的财产及其来源属于公民个人隐私,除非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披露。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除了少数公务人员和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士外,公民没有向外界披露个人隐私的义务。其实,证明我个人清白没有多大意义,重要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今天厉伟面对部分人的好奇和质疑必须站出来自证清白,否则就是不清白,那么明天张伟、王伟、刘伟(刘伟博客,刘伟新闻,刘伟说吧)…都可能要自证清白,最终整个社会将无人能够幸免,甚至回到文革时期的“斗私批修”、“人人过关”的险境。这是生活在法治社会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也敬请尊重我的公民权利。

  《21世纪》:史实明问,延宁公司与神华期货公司、佳定公司等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仅是正常业务关系还是控制关系?或是不正常关系?

  厉伟:延宁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它与任何企业的往来关系及其性质均无需对外界披露,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

  《21世纪》:史实明说,厉以宁及其夫人对其子拥有的巨额资产是一无所知还是略有所闻?或是知情不报?联系其近年来的一些奇谈怪论,是否可以品出另一番意味?

  厉伟:成年人只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向父母披露自己资产和负债的义务。

  《21世纪》:史实明说:作为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的厉以宁及其夫人,在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等问题上是否执行了中央的有关规定?是阳奉阴违还是明知故犯?

  厉伟:厉以宁曾经是全国人大常委,他是一个经济学教授和社会公众人物。迄今为止,没有法律要求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及其配偶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也没有规定要求社会公众人物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

  《21世纪》:史实明说:寄给北大党委的举报信竟然会落到厉伟手上,厉以宁是否与此无关?厉伟如此有恃无恐,是因为其神通广大、与众不同还是因为有保护伞?

  厉伟:我手中没有也从未见过任何北大党委收到的举报信,史实明先生对举报信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找北大党委了解。

  《21世纪》:史实明质问:厉伟在宝安集团工作期间为公司做出了重大贡献还是造成了巨大损失?

  厉伟:我在宝安集团工作期间,勤勉尽责,所负责的宝安集团下属全资公司深圳安信公司,在本人任职三年期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不知重大损失之说从何而来?!

  《21世纪》:史实明说:根据厉伟在推荐厦门龙舟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他和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济犯罪案件有没有联系?有一般问题?或有严重问题?

  厉伟:龙舟股份上市前是宝安集团控股的企业,该公司1996年上市,本人作为宝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尽了应尽之责。龙舟股份前总经理等人1998年涉嫌商业贿赂 一案已有法律定论,与我曾担任龙舟公司董事无关。每一次董事会都有案可稽,股东可以查阅。

  《21世纪》:史实明说:1999年5月,厉伟亲自联系将经营不善已难以为继的智同指纹公司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并作为投入深港产学研基地的高科技项目。与此同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也被列入该基地项目。

  厉伟:智同指纹公司并没有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是双方合资,智同指纹公司投入资金和指纹采集技术,北大方正投入指纹比对技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列入深港产学研基地是北京大学自己的事情,因为北大是这个基地的大股东。

  《21世纪》:史实明2007年3月13日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中提出,厉以宁家族有意选择将已经离开某刊物的刘某作为被诉人,从而让被诉方无人出庭,导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厉伟:起诉谁和不起诉谁,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根据香港法律决定,刘某承认自己是某发表诽谤文章时注册在案的编辑。允许被诉人出庭是法律赋予被诉人的权力,出不出庭是他自己的选择。

  《21世纪》:史在《再次声明》中说,昨天(2007年3月12日),厉以宁家族以律师声明的形式在《南方都市报》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赔偿金评估“裁决”。对此,我提请律师不要将其冒充成什么“终审裁定”,而刻意隐瞒此案的正式裁决。希望厉以宁家族能有勇气公布在此赔偿金评估裁决中明确提到的香港高等法院于2000年8月29日对该案作出的正式裁决书,让公众了解案情经过,以正视听。

  厉伟: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司法权,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否为终审裁定,史实明先生可以请教法律专家。

  《21世纪》:史说,《暸望东方周刊》在三年前作出“致歉声明”,其中已明确是起因于一封“读者”来信。我认为,只要仔细看一下这位“读者”所提出的问题,再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读者”才能够提出这些问题?又是什么样的人物才能让该刊作出这样的“致歉声明”?

  厉伟:给《暸望东方周刊》写信的读者是我本人。我把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结果寄给了该杂志的编辑部,该杂志调查后,公开刊登了致歉声明。

  律师详解相关法律问题

  记者就“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背后的法律问题,采访了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立新律师。

  《21世纪》:如何看待洪可柱炮轰厉以宁教授“股市圈钱”?

  王立新:圈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所说的圈钱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虚构的募集资金投向甚至虚假业绩在证券市场上融资,或者是为融资而融资,厉以宁教授是经济学家,不是上市公司,经济学家股市圈钱的说法不准确。

  《21世纪》:如何看待洪可柱关于对厉以宁和历届发审委委员进行审计的提案?

  王立新:凡是对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利的提案都应该受到重视,但一项提案最终是否被采纳,进而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还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21世纪》:中共党员、全国人大常委厉以宁先生是否是政府官员?

  王立新:中共党员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不一定是政府官员。按照现有的信息,厉以宁先生不是政府官员。

  《21世纪》:厉以宁教授需要申报个人财产和子女情况吗?

  王立新:是否需要申报,完全要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现有法律,我的理解是厉以宁先生没有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的义务。

  《21世纪》:作为全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之子的厉伟,是否能进行证券投资?

  王立新: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经济学家的家属进行投资。

  《21世纪》: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偿金评估“裁决”是不是“终审裁定”?

  王立新:香港的法律我不熟悉,但是,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应该是权威的,是否是终审裁定,要严格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便猜测。

  《21世纪》:被诉方无人出庭,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导致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的说法成立吗?

  王立新:这种思维不是法律思维。被诉方出不出庭只是个法律程序的问题,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关系,国内也存在很多缺席审判的案例。

  《21世纪》:有人认为香港高等法院对引用《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内容的香港杂志裁定为诽谤,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这种说法成立吗?

  王立新:香港高等法院对引用《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内容的香港杂志裁定至少证明该篇文章构成诽谤。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士外,公民没有向外界证明清白的义务。

  《21世纪》:从法律角度看,如何理解“敛财”、“暴富”等字眼?敛财和暴富是否和非法有着必然联系?

  王立新:“敛财”、“暴富”不是法律语言,它们与非法没有必然联系。

  关联人说

  史实明在网络文章《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中指出:这里存在一个以厉氏家族为核心,以原宝安集团和金融证券部门人员为骨干,以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和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据点的暴富集团。这批人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短短几年中所敛集的资产远远超出其正常收入,一般都已拥有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的资产。他们在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后就很快离职进入早就注册好的私营企业,利用这些来历不明的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新的“创业”。

  史实明在文中列举了罗飞、肖朝君、刘晖、李丽、孙景明、岑池明、张新华、张鸿健、贺德华等关联人物名单。

  2007年3月13日,史实明在网络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称:七年多来,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早已众人皆知。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国内媒体竟无人能有勇气去对其真相进行调查核实,国家有关部门对涉及如此瞩目的权贵的案件竟然也视若无睹,声名显赫的厉以宁居然至今也不敢对如此重大的“诽谤”案进行反击,岂非咄咄怪事?

  近日,记者就史实明提出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厉伟“敛财”活动的关联人士。

  肖朝君:我不知情

  《21世纪》:你在厉伟先生的公司中担任过什么职务?

  肖朝君:我和厉伟先生没有同事过,也没有在他的公司中担任过任何职务。

  《21世纪》:为什么《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将你列为厉伟先生“敛财”内幕的知情人?

  肖朝君:在很早的时候,我只担任过厉伟先生一个投资项目的顾问,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合作了,不清楚把我列为知情人的原因。

  《21世纪》:你是否知道厉伟先生的一些“敛财”内幕?

  肖朝君:我们之间只是有过非常短暂的合作,对厉伟先生以后的发展情况,我一点也不清楚。

  《21世纪》:网上流传已久的《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将你列为厉伟先生敛财的知情人,你和他是什么关系?

  张鸿健:我和厉伟是同事关系。那篇文章把当时和厉伟工作过的、认识过的人都列上了。

  《21世纪》:你和厉伟在什么时间同事过?

  张鸿健:我和厉伟是1994-1997年在宝安集团下属公司深圳市安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同事,安信被集团改组后,我就离开了。目前我们之间在事业上没有合作关系。

  《21世纪》:你和厉伟同事期间,有没有发现厉伟先生利用厉以宁教授的影响,为公司争取项目?

  张鸿健:我当时感觉厉以宁教授好像没有这个权利(影响力),名人效应难免,但只是名气而已。安信所做的事情不是争取项目,所做的业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IPO的财务顾问,也没有做几单。

  《21世纪》:网络文章暗指厉伟先生敛财行为给宝安集团造成重大损失,你知道有关情况吗?

  张鸿健:网上的帖子我也看过,有些东西感觉是捕风捉影。当时安信属于集团,挣钱再多也属于公司的。我们所做的项目没有暴利,谈不上什么敛财。我们当时的效益还可以,1993年是深圳市的纳税大户。厉伟在1992年或1993年获得过宝安集团功勋勋章。

  贺德华:纯属无稽之谈

  《21世纪》:你和厉伟先生是什么关系?

  贺德华:我跟他是同事。1992-1994年在集团的发展委员会一起共事,知道这个人的脾气秉性,对他的工作、生活情况也略有了解。

  《21世纪》:厉伟在宝安集团那么快当上二级公司的总经理,是否受到厉以宁教授的影响?

  贺德华:据我所知,厉以宁教授没有施加影响。那个时候,厉伟也是从一般工作人员做起。我也是1993年被集团提拔起来的,厉伟来公司比我还早一些。集团本来想把我和他安排到同一个公司,他当董事长,我做总经理。后来由于人事安排的调整,我到集团下属的香港恒丰公司任副总经理。

  《21世纪》:网上暗指厉伟先生给宝安集团造成了重大损失,事实是这样吗?

  贺德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直到现在,集团的董事局、经营班子还一致认为厉伟给宝安集团做过历史贡献。宝安集团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如果他真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我们是要追究他责任的。

  《21世纪》:你怎么得知这一结论的?

  贺德华:我到现在还在宝安集团工作,担任集团投资运营总裁职务。

  《21世纪》:网文说在龙舟股份董事罗飞出事后,厉伟到厦门检察院营救。有没有这么回事?

  贺德华:据我所知,厉伟没有到厦门检察院营救罗飞,当时我在厦门担任龙舟股份的副董事长。罗飞出事好像是因为借钱给被捕的龙舟股份副董事长吴守洁、副总经理庄伊明买职工股,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罗飞一开始就在安信工作,他也是北大毕业的,工作能力很强,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方式与厉伟比较一致。罗飞出事,厉伟过问一下,关心一下,没有什么不正常的,作为同事、朋友,了解一下情况,在道义上没错。

  卢小东:我们靠头脑赚钱

  《21世纪》:你是什么时间在厉伟先生的延宁实业公司工作的?

  卢小东:我是1999-2002年在延宁实业工作的,现在杭州做风险投资

  《21世纪》:延宁实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是什么?

  卢小东:当时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证券投资,还有一部分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我在公司内负责证券投资研究。

  《21世纪》:延宁实业有没有利用厉以宁教授的影响,依靠所谓的“权利和信息不对称”进行证券投资牟利?

  卢小东:公司怎么赚钱我都是经历过的。我们证券投资主要是依靠对上市公司的前瞻性研究,坚持稳健增值的策略,在决策上实行团队决策,以副总经理刘晖为主做出投资决策。

  《21世纪》:网上说延宁实业是厉伟的敛财据点,公司资产快速增值,你们是如何“敛财”的?

  卢小东:我们的收入来源于合法的证券投资,靠头脑赚钱。

  陈惠彬:厉伟夫人收入只有工资

  《21世纪》:网上说神华期货公司也是厉伟的敛财据点,任职该公司董事长的崔京涛女士是厉伟先生夫人,曾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请你介绍一下她的工作情况。

  陈惠彬:我当时任工行深圳分行证券部的经理,崔京涛1991年来到我们证券部,工作时间不长,1992年底的时候就离开了。她工作期间,人事关系没有调进证券部,她具体负责股票交易转让背书。在那个时候股票买卖还没有实行电子化交易,需要专人负责处理股票转让背书事宜。

  《21世纪》:网络文章暗指崔京涛在工行深圳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了第一桶金,她在你那里有没有敛财行为?

  陈惠彬:崔京涛当时只负责具体工作,不同钱财打交道,也没有和外界接触的机会,在我们那里的收入只有工资,除此之外,不会有其他收入。如果说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牟利的话,只有证券部的经理才能有这个机会。我们的内控制度很严格,非常正规,没有开展任何融资融券业务。

  刘大华:不存在高人指点

  《21世纪》:请你介绍一下你和厉伟先生的关系?

  刘大华(化名):我是神华期货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我是厉伟在北大的同学,我们之间没有同事经历,只是正常的合作关系。1996年神华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厉伟占30%股份。2006年,厉伟把神华期货的股权转让给我,他不再持有神华股权。

  《21世纪》:作为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你对合作伙伴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关注?你有没有发现厉伟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

  刘大华:我对合作伙伴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还是比较关心的。基于对厉伟人品、经历的了解,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你要问他的第一桶金来源,我和他一样都是合理合法地做股票,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份。上世纪90年代初期谁都可以参与股票投资,那时候也没有现在这么多规定。下海前,我曾经在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工作,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比较了解。厉伟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商人,在这方面有些天赋特质。

  《21世纪》:在和厉伟合作的过程中,你有没有发现厉伟在利用厉以宁教授的影响力开展业务?

  刘大华:据我所知,厉以宁教授当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那个时候,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手握上市审批权,发审委只是个参谋机构,不像现在这样,用票决的方式决定一个公司能否上市。

  《21世纪》:延宁实业和神华期货资产快速增值,是否受到“高人”指点?

  刘大华:根据我掌握的情况,厉以宁教授一两年才到深圳一次,见面的时候也是北大的校友一起吃饭,一起叙旧。厉以宁教授有时候会把自己的新书送给大家,高人指点的说法不存在。

  《21世纪》:网络文章质疑,神华期货、延宁实业、佳定实业之间存在不正常关系。你怎么看?

  刘大华:纯粹的市场关系。大家都是为了项目合作,如果合作愉快就继续进行新的合作,不愉快大家就各干各的,这还能是别的什么关系?!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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