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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和证监会将设联合工作组 迎公司债发行转型 宏观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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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和证监会将设联合工作组 迎公司债发行转型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15日 11:47
方家喜
    发行程序没有任何违规之处的天富热电(600509.SH)公司债——07天富债,自2月12日叫停后一直没有进一步举动,市场对公司债发行的“非常”事件极为关注。

    记者近日获悉,此事件铺垫着重大政策背景。据透露,目前国务院正在酝酿调整公司债发行监管体制,而07天富债是2006年底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所以,可能的情况是,叫停之后由新监管主体按照新管理办法重新核准发行。

    权威消息证实,“两会”后,在国务院协调下,发改委与证监会将协商落实公司债发行管理制度。

    另据消息,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债发行制度进行了比较成熟的研究,上证所已开始准备工作。

    “委会”回应

    日前在有关场合,记者就各方关注的公司债券监管是否转交证监会等问题采访。发改委一位负责人表示,“这个问题正在研究中,目前各方面意见尚未完全统一,管理权的最终归属要看专家的论证情况。”

    在当天同一场合,发改委相关人士说,“企业债规模会比去年大些,但具体多少要以项目定。”

    证监会高层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正加紧研究公司债问题,至于发行监管主体,发行体制等方面的变化,要在今年由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协商。”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两会”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政策法规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及央行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公司债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实质性研究与协商。

    目前,公司债券发行依旧由国家发改委审批。07天富债即由发改委发文批准发行,07世博(10)、07世博(15)债券亦由国家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发文批准发行。但是,07天富债获批后发行却被叫停,很值得注意。

    2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有关通知,决定07天富债在2月13、14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暂停上网发行。

    近日,记者致电天富热电询问有关情况,相关人士仅就技术原因进行解释,天富热电是沪市上市公司,而07天富债计划在深交所上市,二者所跨的是两个交易所的股票和债券市场,鉴于股票和债券两品种跨市场信息披露及监管的复杂性与难度,为慎重起见,经决定,暂停“07天富债”在深交所网上发行。

    上证所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我们并无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规章制度,更无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规章制度。因此,在无章可循的情形下,相关问题就显得较为复杂和有难度。”

    事实上,已有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案例。如中国国贸(600007.SH)、中原高速(600020.SH)、中国石化(600028.SH)、内蒙华电(600863.SH)、中国国航(601111.SH)等发行的06现代债、05国贸债、06中原债、04中石化债、04蒙电债、05国航债等。中国石油则是03石油债、06石油债、98石油债的发行人。

    中国国贸董秘分析说,“以往,上市公司手持国家发改委批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通行无阻,但从07天富债暂缓发行看,这种情形可能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这似乎意味着,有关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和监管,已有所介入。”

    据了解,由于对公司债发行体制改革的预期,有关证券交易所也开始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发行交易的相关工作。

    上证所理事长耿亮日前表示,该所将重点从6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其中包括,积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推进股票现货、公司债券和金融衍生品三大市场的均衡发展,实现市场结构平衡。

    四点共识

    “目前,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已在理顺公司债监管的四个大方向上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至于比较敏感的监管主体调整等具体问题,将是联合工作组在国务院协调下协商的主要内容。”

    第一,要建立公司债市场制度体系。即要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公司债发行核准制度,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发债,发债主体由承销商自主推荐。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等均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

    “发改委已明确表示,要坚持公司债市场化改革方向,其他相关部门应该是一致意见。”发改委金融货币司有关人士说。

    第二,要建立公司债券法规体系。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原则框架下,制订并发布《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将公司法人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证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纳入《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框架中,为建立统一监管体制奠定法规基础。

    第三,要建立统一公司债管理体制。在《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债监管,由其根据条例,制订公司债的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监管制度,负责对发债主体、相关中介机构等统一监管。

    第四,建立全方位公司债发行人约束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司债发行人的自我约束,试行债券托管制度和债券人会议制度,强化持有人对公司的约束,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等力量对发债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监督约束机制。

    证监会研究中心有关人士表示,以上四点共识是部委协商讨论公司债改革的基础,在此前提下,将进行全面深入研究与协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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