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担保条例>和汽车'三包'近期不会出台。”2007年2月28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副司长汪立昕在电话中明确告诉记者。
而这与前不久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讨会上,传出的关于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汽车“三包”实施进入倒计时阶段的消息大相径庭。
如此地反复,让从开始起草、草案出台、收集意见历时四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的颁布进程显得扑朔迷离,而就在2007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的时候,广大消费者关于汽车“三包”的热切期盼再次成为泡影。
所幸的是,一个与汽车“三包”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担保条例>)正在草拟之中。对此,汪立昕表示肯定,并称该<担保条例>与汽车“三包”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流产之说
“如果不是3·15的到来,汽车'三包'一时间不会成为焦点,因为它已经无声无息很长时间了。”一位多次参加汽车“召回”和“三包”草案起草和讨论的专家告诉记者,他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参加过关于汽车“三包”的任何会议了。
从2004年草案出台,将近三年的时间里,汽车“三包”一直处于征求意见状态,其中关于它即将颁布实施的消息也是几起几落,虚虚实实。“各方利益很难平衡”,有人一语破的,其充分体现了厂家与消费者利益的博弈过程。同时,汽车“三包”还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做好衔接。重重困难加之一拖再拖的时间表,难免让业内产生汽车“三包”会流产的猜测。
而就在汽车“三包”千呼万唤不出来之时,与之密切相关的<担保条例>的起草,进一步加重汽车“三包”流产的传闻。有媒体报道,正在草拟中的<担保条例>与以往的“三包”有所不同,在制定理念上吸取了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企业自我承诺。
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杜芳慈表示:“汽车'三包'流产未必不是一件好事,质量是市场竞争行为,政府不应该插手。<担保条例>应该逐渐取代过去的<产品质量法>,让市场去规范质量,这是一个方向。”
按照国际惯例,产品和主要零部件应由企业自行承诺保修期限,一旦承诺,就要承担强制性责任,国家监督企业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法院和仲裁机关都将以此为依据进行判罚。
不断作出硬性统一的规定,不如制定一个鼓励企业自我更新、自我不断升级服务的条例。这似乎成为汽车“三包”行将“流产”的依据。
汽车“三包”为何一拖再拖?<担保条例>的出台对汽车“三包”有何影响?虽然,汪立昕副司长对此没有正面回答,但是他对于汽车“三包”的流产说法进行了否定。
“三包”的局限
各个行业的“三包”都有局限,不仅仅是汽车“三包”草案。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从某种角度来讲,汽车三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比如三包规定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保修,也就是说超过那个期限消费者的利益就没有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是按照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要求去维修、更换和退货的,没有时间限定。”
其实,“三包”本身也存在问题。以手机行业的“黄牛党”为例,他们用低价收购旧手机,人为制造故障,两次维修后要求换机,换机后再次制造故障,而后按发票购买价格退机,赚取差价,他们牟取暴利的工具正是手机三包规定。不仅如此,“三包”升级赶不上产品的发展速度在各行业中也很普遍。比如家电行业的三包规定中,电视机仅指传统显像管电视机,而时下流行的液晶、等离子、背投等高端彩电并不包括在内。这表明,其他行业的经验值得汽车“三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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