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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产生深远影响。为此,《中国电子报》记者就《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特色及信息产业部在加强污染控制行业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等问题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司长周子学。
《管理办法》具有中国特色
记者:请您谈谈《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周子学:《管理办法》是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建设电子强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管理办法》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源头抓起,逐步实现整个产业链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抓起,对规范投放我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将起到重要作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起到重要的作用,对推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循环经济的有效措施之一。2002年,这项工作被正式提出,我们首先是确定了信息产业部将在国务院多部门推动的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中定位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即在电子信息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其次是确定了“立法先行,带动其他相关工作”的工作思路;第三是选择了多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方式。
记者:《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的RoHS指令有哪些区别?
周子学:《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的RoHS指令没有本质区别。但中国《管理办法》有三个特色:
一是在管理思路上开放与务实相结合。这既可以从《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看到,也可以从《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标准的内容本身看到。我们严格遵守了“三原则”:符合WTO规则、与国际接轨、结合中国国情。
二是采用渐进方式推进。这是中国RoHS之路的核心,渐进推进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RoHS有害物质的对象只选择和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6种有毒有害物质,而不是更多。尽管我们意识到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所使用的那些已经被现代科学证明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物质远不止6种,但确实目前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已经找到替代或减量化的方法。我们不想在RoHS的路上止步不前,但希望也像欧盟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适应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对RoHS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逐步进行调整。要在逐步提升中国企业的适应能力的过程中,逐渐增加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
第二,中国RoHS过程采取“分步实施”方式,即分“两步走”。欧盟RoHS《指令》确定的RoHS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步到位”,它要求在2006年7月1日开始,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豁免除外),并于2005年以2005/618/EC决议形式做出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我们考虑到多数中国电子企业尚未做好其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RoHS在中国“一步到位”不可行,分步实施才是实事求是的选择。《管理办法》确定了“中国RoHS两步走”,就是对目前已知含有6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分两步实施RoHS。第一步,要求其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实事求是地做一个“自我声明”,告知用户关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第二步,这类产品将被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放入的条件是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符合限量标准,以通过3C认证方式得到合格性判定。
第三,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将采取“成熟一个,放入一个”方式。由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不同企业达到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符合限量标准的要求难以一致,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在“一个早上”让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企业一起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是不现实的。同样道理,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达到实现有害物质的替代或符合限量标准的要求更难以一致,要求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在“一个早上”做到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也是不现实的。所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形成必须采取“成熟一个、放入一个”方式,就是把那些技术上业已经成熟、经济上业已可行、已经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一个一个地放到这个目录中去。而“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业已可行”的标志就是多数企业已经具备了条件。以“目录管理”的方式实施RoHS,更好地体现了渐进推进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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