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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应支持自主品牌

http://www.qiche.com.cn 2007/03/06 09:00 来源:中国汽车新网 〗
 

  本次两会,“人大”代表、长丰汽车集团董事长李建新提交了关于修订和完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鼓励支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汽车企业发展的建议:

  自我国第一部产业政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布并实施以来,我国汽车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没有像某些人之前所预言的那样,随着进品关税的大幅下调和取消进口许可证而遭受灭顶之灾,相反中国汽车产业成为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汽车产品正成为新的消费热点。
 
   现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实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两种投资管理方式。这种投资管理方式设定的一种目的是为了把过去的审批制极大地简化,另一种目的是为了兼顾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新的产业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矛盾与问题。为使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尤其是在产业政策的引导下支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汽车企业的壮大发展,有必要对现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必要修订和完善,实现产业政策所确定的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目标。

  一、对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利用存量资产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汽车应实行备案制,不实行核准制。产业政策对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汽车规定为新的投资项目,与新建汽车生产企业一样实行核准制。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与新建汽车生产企业一样严格实行高标准审核。这样导致了一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场中发现了比较好的商机,也有足够的存量资产可以上新的其他类别的汽车项目时,却由于核准的程序繁多而错失商机。一方面导致存量资产闲置、资源浪费,一方面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机遇,使企业不能根据市场需要自主调节生产,使现有汽车生产企业难以做大做强。汽车产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汽车工业不出现产能过剩,为了实现结构调整而规定的核准制,但也应该看到现在的汽车产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产业,汽车消费者也是越来越理性的消费者,汽车市场变化也越来越快,汽车生产企业只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具备足够的生产条件才会进行新项目的投资,反过来如果不鼓励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积极进行自主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则我国汽车企业就脱离了市场这只最有力的手,与市场经济脱钩后汽车产业只会发展越来越慢,汽车产业就难以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因此建议鼓励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存量资产,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将现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二、对汽车产业政策规定的核准制设置的条件和审批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办法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是国家发改委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国家法律范畴,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该以此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但核准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相关部委应该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一是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将核准制变成了审批制,没有做到依法核准。核准制与审批制的最大差别就在于标准性与规范性。实行核准制就是确定法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就可以取得相关许可证;而审批制则在于人为的随意性,实行人治而非法治,能否取得许可没有标准与规范,完全由人来决定。在现行核准制实行过程中,就出现了过去审批制的操作情况,符合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制定的条件与取得许可没有必然联系,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了申请却不能获得核准,有些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却可以获得核准。此种操作就使企业无法把握核准与审批的差别所在,影响法律标准的公开、公正和严肃性;二是现行核准制在规定的条件中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也导致了人为决定的因素。如新建汽车项目,规定要建立产品研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还要包括发动机投资项目。在项目受理后,核准部门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时要求申报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产品生产条件和批量生产能力,申请报告中还要附有土地使用证。而按核准制的法定性,在没有核准之前,这些要求都只能是在报告上的,不可能开始实施投资。根据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在前置审批之前,不能立项、不能注册、不能征地、不能进口设备等。这就导致了一个无法操作的矛盾,即要取得汽车产业的核准必须要具备这些条件,而没有核准之前又无法实现这些条件。此种矛盾就导致了目前已经新批的新建汽车企业基本上都是违规操作,核准之前就已投资,而这与法定标准的目的是相违背的。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应该认真研究设置的条件,修改现行标准,使其更具有科学性。

  因此建议为了实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应该对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与完善,对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存量资产,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新上其他类别汽车项目的实行备案制,对核准制也增强其标准性和规范性,修改相应标准,使标准在操作中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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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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