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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新规出台
  2007年02月27日08:42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三个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并向全行业征求意见。这是自2004年以来,保监会首次就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自2001年以来,保监会首次就保险公估机构发布新的管理规定。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必须在设立申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许可证中载明。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不得少于2人。

  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机构以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保险公估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保险中介机构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为有效控制风险,切实保障投保人利益,《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中介机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必须缴存保证金,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公估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5%缴存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保险公估机构缴存保证金达到100万元的,设立分公司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在经营期间要保持该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征求意见稿》有了明确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2万元。其中,保险代理机构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设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资到50万元。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设立时间不低于2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首次设立分公司,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保险经纪机构、公估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3家省内、区内、直辖市内分公司,1年后数量限制放开。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公司的,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首次申请设立保险公估分公司的,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4万元。

  无论是保险代理人员、保险经纪人员还是保险公估人员,都只能取得一家保险中介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之前,应该先取得资格证书;其中,保险代理人员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人员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保险中介机构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培训记录将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单次或者累计投资、担保金额达到或者超过该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违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参与或者独立开发、设计保险产品。(张春生)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李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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