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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外卖推行备案制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2月08日 06:46
桂衍民 孟斯硕
    从4月1日起,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应在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发改委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和外管局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形式进行交易。

    分年度报送计划

    通知规定,从事该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计划,包括现有不良债权基本情况、下一年度拟对外转让债权及拟转让债权回收情况预测。

    通知指出,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公开方式并采取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形式进行交易。

    此外,通知还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条款。境外投资者和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确认和办理债权转让备案登记的,将撤销对该项备案确认和对外债权转让备案登记。境外投资者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我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等活动的,将禁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不良债权。

    转让机制更规范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此前财政部和相关部委已出台过类似文件,这次政策只是对之前相关规定的细化,对资产管理公司不会有影响。

    此前,发改委颁发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的卖断交易,如交易额度在其向发改委上报的年度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计划内,单笔交易才向发改委报备。

    据了解,此前对外转让都是通过审批或会签办法,这次采取事后备案,更有利于政府对这些资产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李永森表示,由于不良债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在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上并不是完全市场化,它有一个谈判过程。这就容易出现境外投资者用比较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资产中相对较好的,导致境内资产流失。

    李永森称,这次两部委通知就是对这块在操作性和规范性上给予的补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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