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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对外转让设红线 涉及国家安全将被禁卖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2月08日 07:13
迟明霞
    涉及国家安全行业企业债权被禁卖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称,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债权。

    国家发改委今天对外公布了这份《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的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亦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债权,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

    根据该通知,今后,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时,要参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

    通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公开方式并采取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形式进行交易。

    通知指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境外投资者不得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追索债务。如果境外投资者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禁止此类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不良债权。

    此外,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参与内地不良债权处置的,也将参照该通知执行。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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