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严限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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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基础上提高2倍”的规定,昨天,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强调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
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此,国税总局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控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责任编辑/sh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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