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 境外人士买二手房限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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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市建委出台《关于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签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但当时没有明确“商品住宅”里是否包含二手房。昨日,记者从市建委获悉,北京的“限外令”包括二手房。
昨日,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凭该证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和权属登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咨询电话:84020101。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该通知所称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即二手房)。我市2006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交易权属管理部门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
该通知还明确,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但是,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须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同时,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购买非自用商品房进行出租、出售等经营或将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新闻背景】
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和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对外资购房设限。北京随即出台《关于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签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暂定只能购买一套住宅)。按照紧急通知,市建委同时要求各开发企业从7月21日开始,不得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外籍购房人进行网上签约,违规进行网上签约的房屋交易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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