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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企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标准由现行0.10元提高到0.15元;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河北省再次提高已公布的第一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这是继去年12月初对这些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后,第二次调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
新的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第一批高耗能企业淘汰类生产设备生产用电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标准由现行0.10元提高到0.15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对象是高耗能企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用电。对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关于对第一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91号)公布的企业,其全部生产设备中如果有未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这部分设备的生产用电不应执行差别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