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是土地增值税虽然并非新开征的税种,但这个通知肯定是属于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据北师大董藩教授介绍:土地增值税的设计是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但该税种计算复杂,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投资活动比较复杂,征收和缴纳成本较高。税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倾向于用较低税率(约0.5%~3%)对纳税人按销售额进行预征,在项目竣工时清算。因多数房开企业账目较混乱,清算成本也很高。而且部分地区则尚未开始预征。可以说至今为止,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一直没有真正落实。我认为,对一个设立12年都无法严格执行的税种重新起用,而且计征办法又与目前实际运作发生很大变化,如果说这样一个政策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二是在政策上是否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虽然还难以确定,但却肯定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道理很简单,因为广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本土地增值税只需按销售总额的0.5%计征,现在却要按税前利润的30%-60%计征。前者是定额计征,后者是类似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式计征。如按销售收入10000元、税前利润3000-4000元来测算:大约原先计征的总额0.5%只相当于税前利润的1.25%-1.67%,而按新政则将达到30-40%。有人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土地增值税增加了,税前利润会下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会相应降低,企业所得税额会相应降低。这种说法也是似是而非的,因为如果严格按土地增值税计征,企业所得税虽然会有所降低,但与原先相比企业总税负肯定是增加的。按前例来测算:原先每100元税前利润的总税负应当是33%+1.25%-1.67%,而新政实施后的总税负应当是30%+(100-30)x33%或40%+(100-40)x33%。两相对照原先的总税率大约是税前利润的34.25%和34.67%,而新政实施后则将达到税前利润的53.1%和59.8%,后者比前者增加了18.85和25.13个百分点。当然,由于是累进式税率,利润水平高低导致总的税负会有所不同。但如果是按章纳税的企业,其税负肯定是会大幅增加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企业,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那些可以用各种手法逃避税负的企业则另当别论。
接下来再看看新政策可能带来的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表示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据董藩教授分析,新政可能会明显抑制房地产投资的增长,但同时也会间接导致房价的上升,顾此失彼在所难免。而我更担心的问题是:地产税收新政是否会引起马太效应和蝴蝶效应。